网络保护的必要性范文

作者:聚福 发表于:2025-01-14

    在我国,2000年9月15日由我国台湾省申请人叶树滋提出的名为“网络视讯购物的方法”的00124805.7号发明专利申请、2001年4月28日由韩国三星电子株式会社提出的名为“英特网购物中心服务器及其购物信息提供方法”的01117406.4号发明专利申请以及2002年7月24日由我国台湾省申请人卢彦甫提出的名为“电脑网际网络经营商品销售方法”的00121467.5号发明专利申请,尽管这些专利申请尚未的到授权,但笔者认为,我国是否应该给与电子商务方法软件软件专利保护的问题已经迫在眉睫。

    由于电子商务方法软件主要表现于计算机程序,因此本文主要从电子商务商业方法软件这一视角入手,对其专利性的必要性等问题进行分析。

网络保护的必要性范文

    给与电子商务商业方法软件专利保护的必要性

    这种必要性首先是由于我国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不足以对电子商务商业方法软件进行彻底的保护;

    电子商务的商业方法或者运营方法,其表现形式是计算机程序,因此这种商业方法发明实际上又常常同时是计算机程序形式的发明;依照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我国对计算机软件采取版权模式予以保护,这种模式的所以被选择的原因很多,其中至少是因为版权保护是自动保护,这意味着计算机程序一旦完成就可以自动得到保护,同时,通过TRIPS等一些国际条约的规定,计算机程序作为版权的客体可以在成员国范围内自动得到保护,这比通过专利保护逐个国家的申请要便捷得多。

论文关键词 网络虚拟财产 刑法保护 制度

伴随着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中的虚拟财产已经成为一个倍受关注的新生事物。如果刑法能够与时俱进,将虚拟财产这一伴随互联网发展而出现的新型财产利益纳入到其保护的范畴之中,必将为我国规范网络市场秩序、促进网络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同时,虚拟财产在刑法中的准确定位,也会为我国的司法实践提供正确的指导。

一、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必要性

(一)刑法自身发展的需要

我国《刑法》第2条明确提出,我国刑法主要有三方面的任务:其一,确定犯罪、惩罚犯罪;其二,保卫社会、维护稳定;其三,规制司法,保障人权。从我国刑法的三大任务上可以看出,把网络虚拟财产纳入到刑法保护的范围中,有利于我国人民的安定稳定,有利于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利于我国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因此,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刑法保护是刑法自身发展、任务、目的和客观现实的共同需要。在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时,法制建设同样也需要紧跟时代的脚步,维护我国社会安定团结有序的发展。

(二)维护网络游戏等产业正常发展的需要

网络游戏等新兴产业的纠纷众多不利于其有序正常的发展,更不利于社会的稳定。第三方抢劫、盗窃、欺诈虚拟财产引发的运营商与玩家、第三方与玩家的纠纷;由于玩家利用外挂而获取游戏引起的运营商与玩家之间的纠纷等等一系列网络虚拟财产侵害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网络游戏等新兴产业的正常有序发展。同时网络虚拟财产侵犯行为的大量出现使玩家通过长时期财力、精力消耗所拥有的游戏等虚拟财产不翼而飞,玩家必定会通过法律的手段执行自己的权利。

(三)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从虚拟财产侵犯行为的发案数量来看,我国目前的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侵犯行为已经不能很好到抑制。根据网游网和瑞星联合调查显示:有61%的玩家有过虚拟物品和虚拟装备被盗的经历,如果按照中国网络游戏玩家的基数来算,此类网络虚拟财产侵犯案件至少已经超过数百万件了。这凸显出我国对虚拟财产的保护力度不够,如果仅仅依靠治安条例已经不能抑制此类案件的发生,需要刑法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保护。随着网络虚拟财产交易的增多,网络虚拟财产的侵害行为也在不断增多。针对目前的网络虚拟财产侵害行为只是进行简单的道德教育或者简单地治安处罚已不能抑制此类侵害行为的持续发生。某些涉及财产数额大的行为,如果不运用法律手段加以制止,可能会影响整个社会的持续稳定发展。

二、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可行性

(一)传统的财产权理论为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莫定了理论基础

传统的财产权理论从人的自由意志、人的本性、人的劳动、人的需要出发说明财产权的实质。以人为本的思想说明人的自由与意志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人通过诚实劳动所获得的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网络虚拟财产也是网络用户通过诚实劳动而获得的,一种是把现实财产通过网上交易转换为虚拟财产;另一种是投入大量精力和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而获得。这两种方式都是网络用户劳动的结晶,因此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律应该把虚拟财产纳入财产法上的法定权利。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和《振兴软件产业行动纲要》等软件产业政策,有力推动了我国网络游戏产业的腾飞,但是,网络虚拟财产却迟迟没有得到法律应有的保护。

(二)网络技术的发展为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保护奠定了经济基础

由于现代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有了坚实的经济基础。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首先需要考虑法律成本的高低,这也是现代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因素。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保护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当前是互联网时代,互联网技术在飞速发展,有关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技术也在不断发展,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的成本也会随着这些相关技术的不断发展而下降;网络虚拟这一财产的价值确定和保护这一虚拟财产的费用,目前网络虚拟财产在主体归属、价值确定以及取证等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困难,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进步,其取证等成本势必会下降;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刑法保护的收效如何,网络虚拟财产的规模随着技术的发展在不断扩大,网络虚拟财产侵犯行为也在不断增多,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意义重大。

(三)良好的制度环境为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提供了社会现实条件

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需要良好的制度环境作为保障。一项法律的建立需要有良好社会制度环境的支持,如果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和社会现实制度环境的价值取向不一致,那么某项法律制度的实施阻力就会大,甚至出现法律规避或者难以实施,反之,阻力则小。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一方面,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与我国现行法律相一致,并无冲突,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房屋、储蓄、合法收入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这一条对于网络虚拟财产虽然没有专门的规定,但是其他合法财产这一开放性的界定为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提供了可能性;另一方面,大多数网络用户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应该作为个人财产的一部分,并且认为应该和其他个人财产一样神圣不可侵犯并且受到刑法的保护。

利用刑法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保护,这既符合经济利益,又符合传统的财产权理论,并且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以及现实社会的良好有序发展,为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提供了各方面的可能性。

三、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建议

(一)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认定标准

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首先需要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认定标准。理论界有以下观点:第一,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由游戏运营商来定。有时候,游戏供应商会直接销售一部分的网络虚拟财产,而这些虚拟财产的价格有可能是按照运营商最大利益而定的,主观性很大,这样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不一致。第二,按照玩家在某种游戏所投入的金钱多少计算。某种网络虚拟财产的获得一定是花费了一定数量的金钱的,如要购买相关的装备、要上网,购买游戏店卡等等,但是,用户除了投入可计算的金钱外,还投入了大量的精力和时间。并且各个用户的游戏水平不一致,有些玩家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获得的虚拟财产,而有些玩家有可能花费较少的时间和精力就能获得同样的虚拟财产,这就使得相同的虚拟财产有着不同的价格,不利于法律的公平公正。第三,根据各个网络用户私下交易的均价来定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笔者认为第三种网络虚拟财产认定办法具有一定的实用性,首先它可操作,其次利用均价来确定虚拟财产的价值是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的,而且相对公平公正。只有对网络虚拟财产给予合理的价值认定办法和标准,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才会正规合法有序的运行。

(二)以立法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在现实的法律实践中,许多网络虚拟财产的侵犯案件并没有立案,网络虚拟财产没有得到刑法的保护,其根源就在于立法没有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如果要使网络虚拟财产有法律上的保护,首先就得在立法上明确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而在司法实践中,全国各地的司法机关在处理网络虚拟财产犯罪行为的做法更是千差万别:比如网络虚拟财产的盗窃行为,有的地方根本不予立案,有的地方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有的地方则以盗窃财产罪定罪处罚,还有的地方是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定罪处罚,各自持有自己的处理方式。这种对于一种犯罪行为出现多种处罚方式的现象极大地破坏了刑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造成这种现象出现的最重要的原因即是法律未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进行法律定位。为了保护虚拟财产,现阶段最重要的就是要从法律上规定虚拟财产的财产性质,将虚拟财产纳入到正常的财产之中,至少先出台一个相应的司法解释对其属性进行说明,这样在遇到此类案件时方可有效的解决无法可依的问题,进而在司法实践中统一对这类案件的处罚方式。

(三)明确网络服务商负有的举证责任

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在侦破这一类案件的时候,取证比较困难,黑客通过某些非常规程序对玩家的个人计算机侵入,在这一过程中的一个重要作案证据就是黑客所使用的IP地址,换句话说就是网络运营商在积极配合对此类案件的侦破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在现实侦破过程中,出于各种原因,网络服务商经常不予配合,这就使得网络虚拟财产侵犯案的侦破变得更加困难。如果可以以法律的形式规定服务商提供证据是一项法律义务,将更这就使得此类案件的侦破变得不难么困难,而且可以有效的保护广大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

(四)借鉴国际社会的经验

【关键词】网络环境 知识产权 保护

知识产权从其本质上来看属于财产权,知识产权也是劳动者通过发挥自身聪明才智和付出劳动获取到的财富,因此知识产权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然而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侵权的案例也不断出现。由于我国针对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存在着制度上和管理上的漏洞,因此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保护网络知识产权就显得十分迫切。

一、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

(一)人们对于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意识欠缺

由于我国网络社会发展的时间相对来说还比较短,网络对于大部分人来说属于新鲜事物,因此大部分的人们在遭遇到网络侵权事件时并不能及时的反应,同时也不知道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由于人们对于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法律意识的欠缺,也给网络侵权案件提供了土壤和环境,因此网络环境下提升人们的法律保护意识十分迫切。

(二)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受到举证困难等因素的限制

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重要手段,然而在网络环境下如何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知识产权,首先就面临着举证困难的障碍。网络举证中需要应用到相关的网络技术手段,然而由于网络信息的多样化和多变性,就给网络举证造成了很大的困难,这将直接影响到人们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和法权益的积极性[1]。

(三)网络环境的特点为知识产权受到侵犯提供了滋生的温床

网络环境中具有很强的虚拟性,任何人都可以通过网络将自己伪装成不同的模样,同时也几乎不会受到限制以约束。这样看就给不法分子提供了犯罪的环境。很多网络侵权事件都是不法分子通过匿名的方式在网络社会中进行侵权,网络的虚拟性无形中就成为了不法分子犯罪的遮羞布。

二、网络环境下保护知识产权的策略分析

(一)建立健全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

目前随着我国网络社会的发展,对于网络知识产权保护需求也越来越强烈,然而我国关于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还比较欠缺,缺乏比较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2]。因此为了净化网络环境,保护网络知识产权,就必须逐步的建立起完善的法律法规保护体系,使我国相关的执法机构能够在保护网络知识产权以及打击网络侵权犯罪中做到有法可依。通过不断加快我国的网络侵权立法进程,维护好我国的网络社会秩序,使网络知识产权受到法律的保护,逐步的建立起系统化的、规范化的法律保障体系。

(二)强化综合治理

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执法体系当中最主要的特征就是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两条途径、协调运作”,该知识产权执法体系具有一定的优势,然而由于执法与管理部门比较繁多,体制比较分散,因此常会出现工作界限不清晰,执法力度不强等问题。因此在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过程中就需要强化不同部门和机构之间的联系,强化综合治理,提升执法中的行政效率,也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有效的利用资金和资源等,提高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

(三)发挥媒体的宣传作用

结合他国先进的发展经验,能够分析出在经济发展领域中知识产权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因此保护网络知识产权不仅是维护网络环境的重要措施,同时也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在这个过程中应该充分发挥好大众媒体的宣传与传播作用,通过媒体平台的传播,提升公众对于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同时也意识到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的危害性,这样就能够有效提升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效率,也有助于行政机关等开展工作,更好的促进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

(四)推行网络实名制,降低网络信息虚拟性

网络侵权现象不断出现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网络信息的虚拟化,部分的不法分子正正是利用了网络的这一特点,肆无忌惮的实施着网络侵权活动。因此若能在网络中大力推行实名制,当网络用户在使用网络时必须提供个人的真实信息时,一方面能够为网络管理者提供更加便利的信息管理资源,另一方面也能对网络不法分子进行快速有效的追踪,增加了网络不法行为的曝光度,进而能够有效的降低网络侵权事件的发生频率。

网络社会的快速发展,一方面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深刻的变化,另一方面网络侵权事件的不断出现也严重的扰乱了正常的网络秩序,不利于网络社会健康、有序发展。因此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好我国的网络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就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保障制度,落实政策,不断净化网络环境,杜绝网络侵权事件的频繁发生。

参考文献:

[1]杜津宇.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及其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3.

关键词:数字信息资源;使用;探讨

1 合理使用的含义

合理使用是指公众为了学习、引用、评论、注释、新闻报道、教学、科学研究、执行公务、陈列、保存版本、免费表演等可以不经版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其作品的权利。

2 合理使用是数字时代版权法和文化信息交流发展的客观要求

2.1数字信息与现行版权法中合理使用制度的冲突 数字信息是以0和1两个数字的编码组合来表达各类信息资源,它以数字化方式存储文献资源,用计算机网络传递文献资料,通过虚拟链接提供网上信息服务,彻底改变了传统图书馆对文献信息的传播与利用方式,为实现信息资源的广泛共享创造了条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信息资源传播的地域界限不复存在。二是阅览文献时的独占性不复存在。人们通过网络阅览文献时不再需要同时占有该文献的载体,使得不同读者在同一时空中可以阅览同一文献,从而消除了印刷型文献所固有的文献载体与文献所包含信息不可分割的矛盾。数字信息在给人快捷、方便的信息服务的同时,也引发出一系列的版权问题。由于我国现行着作权法律的制定是基于传统图书馆中的印刷型文献,从而造成传统版权法中合理使用的规定与数字化信息之间产生了严重的冲突。

2.2数字信息合理使用的必要性 版权人、出版者与使用者、传播者有如天平的两端,版权是中间的支点,二者之间是双赢与双输的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关系。从创新的角度说,对版权保护不足和保护过度都会阻碍创新。保护不足,则创新热情将会随创作收入而减少;保护过度,则会使权利过度集中在版权人手中,不仅损害了善意传播者和使用者的正当权益,而且因市场上作品的价格上扬,而有可能挫伤公众对作品使用的积极性,使作品的传播受到阻碍,不利于对前人和别人成果的借鉴,从而使创新成本增加,既影响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也必将对版权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3 如何合理使用数字信息

3.1数字信息合理使用的范围

3.1.1公有领域的数字信息的合理使用

公有领域信息是指,不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可视为进入公有领域,成为社会的共同财富,可以自由使用。具体有以下几种类型:

3.1.1.1不适用版权法保护的作品。世界各国都有将某些作品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的制度。我国不适用版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①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它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②时事新闻;③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3.1.1.2已到保护期限的作品。我国版权法对一般作品的作者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实行永久保护,而对作者发表权与复制权、获得报酬等财产权利的保护期限为作者有生之年及死后50年。因此对外国古典作品的翻译、对中国古籍的整理、注释、汇编、复制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进行。

3.1.2受版权保护的数字信息的合理使用

对作品非营利目的的使用若符合合理使用原则,则不需版权人授权,也不需支付许可使用费;否则需依法取得版权人授权并支付使用费,若符合法定许可或强制许可制度,则不需版权人授权但需支付费用。受版权保护的数字信息合理使用包括如下形式:

3.1.2.1法定合理使用制度。我国版权法列举了合理使用的几种情况,以下几种对数字信息的使用属于合理使用:①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发表过的作品;②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过的作品;③为学校课堂教学或科研翻译工作、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等需要少量复制已发表过的作品,供教学或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也不得损害原作品版权人合法权益;④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⑤对设置或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等。

3.1.2.2法定许可制度。法定许可是指使用者使用作品不需经版权人许可或同意,只需支付一定数额的法律认为合理的报酬。法定许可公适用于已发表的作品,且不得侵犯版权人的其它各项人身权与财产权;对于未发表的作品,使用者必须事先征得版权人许可。

3.2数字信息合理使用过程中应注意的侵权问题

3.2.1未经许可通过网络传播版权作品的侵权行为

3.2.1.1将他人作品擅自上网传输以获利。在网络中免费为个人使用的作品,并不等于可以自由使用的作品。如果把他人的作品,把从其它网站上下载的作品,或者从快报刊上扫描下来的作品重新编排制作后在网上传播,借以出售赚钱或者吸引众多访问者和广告商以赚取广告费均属侵权行为。

关键词:大型水电厂;发电机;变压器;继电保护;保护原理;电力设备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TV734 文章编号:1009-2374(2016)26-0116-02 DOI:10.13535/ki.11-4406/n.2016.26.056

发电机是生产电的核心,变压器是完成电力输出与使用的核心。二者在整个电力系统中都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与作用。重视发电机和变压器的继电保护,是维持二者正常工作的必要措施,是维护电力系统正常运作的必然要求。

1 发电机变压器继电保护的必要性与方式

1.1 发电机继电保护的必要性与方式

对发电机进行继电保护最为根本的目的是为了维持发电机的正常运作,以保证正常的电力输出,维持整个电网稳定运行。发电机的继电保护具有安全性、选择性、迅速性、可靠性和灵敏性五大性能。当发电机出现故障时,继电保护装置就会在最短的时间内尽快切除故障机组,不影响周围的线路及发电机运行。在故障排除后,发电机又可以正常地使用。由此可以看出,继电保护不仅是为了维持发电机的正常运行,也是为了保证周围线路及设备的安全,为尽快恢复正常的电力输出提供良好的条件。

发电机的继电保护方式主要有三种,分别是纵差保护、横差保护和接地保护。

纵差保护主要针对于发电机内部出现短路的情况。这种保护方式能够在无延时的情况切断保护范围内的各种短路线路,并同时不影响发电机的过负荷和系统振荡,非常适用于容量在1MW以上的发电机保护中。

横差保护是利用两个支路电流差的反应,来实现对发电机定子绕组匝间短路的情况。该方式主要通过两种接线方式实现:一是在每相装设两个电流互感器和一个继电器,以形成单独的保护系统;二是对于可以引出多个中性点的定子绕组,通过在各中性点引出线处增设零序电流互感器的方法,构成单元件横差或多元件横差保护。单相接地保护主要有四种实现方式,分别是发电机定子绕组单相接地、利用零序电流构成定子接地保护、利用零序电压构成定子接地保护或利用三次谐波电压构成定子接地保护。

1.2 变压器继电保护的必要性与方式

变压器是电力系统中一个重要的元件,对维持整个电力系统的正常运行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不同地区对于用电的要求不同,变压器能够将从发电机发出的统一的电压变成不同的电压输出,以满足不同用户对电力的需求,所以当变压器发生故障,将无法按照各用户的需求提供相应电压的电力,故而造成整个电力使用情况的混乱,甚至是瘫痪。

变压器的继电保护方式主要分为瓦斯保护、电流速断保护、外部相间短路所采用的保护方式、外部接地短路所采用的保护方式、过负荷保护及过励磁保护。外部相间短路一般所用的保护方式为过电流保护、复合电压、负序电流及低电压启动的过电流保护和阻抗保护。由此可见,变压器的继电保护方式非常多,其原因之一是变压器的种类、容量与运行功率等具体情况也不尽相同,因此在选择合理的继电保护方式时一定要符合变压器实际的需求。

2 水电厂发电机变压器的继电保护方式

2.1 水电厂发电机定子接地继电保护的原理

当水电厂发电机中的定子单相接地极有可能会发展成为匝间短路、相间短路和两点接地短路。一旦发生短路,就会影响整个发电机的正常运转,进而影响整个电网系统的正常运行,所以其继电保护通常都是在其中性点设置高阻,即通过接地变压器来限制暂态过电压或以相同的原理建立一个保护系统。当定子绕组单相接地出现故障时,能够对发电机的系统进行100%的保护,如当故障发生时,能够立即反应并进行自动跳闸,以实现保护的目的。

2.2 遵循水电厂继电保护的基本原则

水电厂是将水的位能和动能转化为电能的工厂,因位置、径流的不同,其具体的形式也是不同的。与火电厂不同,大多数水电厂是采用发电机和变压器接线连接的方式,但需要注意的是,大多水电厂的发电机容量都以小型为主(容量在25MW)。一般采用扩大单元接线,将几台小型的发电机共用一台变压器,然后经断路器后并联于母线上。而大型水电厂一般采用单元接线,且大多设置有发电机出口断路器,一般水电厂的发电机和变压器的继电保护配置是分开的,通常采用双套保护

配置。

2.3 合理地配置水电厂继电保护

2.3.1 发电机定、转子保护配置。发电机定、转子保护配置有发电机定子接地保护和转子接地保护。定子接地保护配置的原理是通过基波零序电压实现对发电机85%~95%的定子绕组接地的保护,同时通过三次谐波电压实现对中性点附近的定子绕组接地保护。在进行该继电保护配置时,需要根据零序电压和三次谐波确定各定子的独立出口回路,以适应不同发电机对保护配置的要求。

转子接地保护配置主要是用于当励磁回路一点接地故障时且,发电机并未因此出现故障,但如果继续发生第二点接地就会严重影响发电机的正常运行的情况中。当出现一点接地故障时,继电保护装置测到其具体的位置,计算出测量接地电阻和接地位置,并发出告警信息,运行人员及时采取减负荷、停机等措施。

2.3.2 变压器的继电保护配置。水电厂的变压器分为主变压器和厂用变压器。主变压器的继电保护配置一般是由差动、重瓦斯、低压过流、零序、低压侧接地、轻瓦斯、温度升高和温度过高组成。根据水电厂和主变压器的具体情况,可以适当地加上间隙零序过流和差动速断保护建立一个新的保护配置。将一套工控机作为连接和管理主变压器继电保护配置和厂用变压器继电保护配置的单元管理机,从而简化二者外部的接线流程。

厂用变压器的继电保护中原来装在高压开关柜上的保护配置可以拆除,便于对该保护装置的管理与维护。将之前的保护屏装在主变压器的保护屏旁边,并与之共用一台单元管理机,如此既能有效地实现水电厂变压器的需求,同时也节约了继电保护配置的成本投入。

3 关于水电厂的继电保护发展方向研究

3.1 网络信息化

随着信息化以及用电安全逐步深入人心,人们对水电厂的运行安全要求越来越高。当前的网络信息技术完全能够帮助管理人员及时地发现水电厂中设备的故障范围,并诊断出具体的故障,帮助维修人员及时地处理。而其对于各种相关数据的收集,能帮助管理人员更好地了解发电机和变压器的运行情况,从而建立一个有效的管理方式,帮助水电厂更好地实现人力资源的合理利用。

3.2 微机化

网络化的实现有赖于计算机技术的发展,而计算机技术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微机保护硬件的发展。大量的机械设备、元件开始变得越来越小,一块小小的芯片所蕴含的功能也越来越多。如今我国大多数水电厂中对发电机和变压器的继电保护配置都是集中在32位的CPU中,通过CPU的储备管理能力和处理信息的功能,加大了对继电保护配置的管理,同时也很大地节约了设备的空间。这些都能有效地提升继电保护配置运行的便利性和正常的维护保养,进而大大提升水电厂的安全系数。

3.3 智能化

微机化与网络化技术的大量使用与发展,必然会促进智能化技术的出现。目前智能化技术已经成为水电厂管理中不可或缺的工具。其中最为常用的方式是神经网络,即运用非线性映射的方式来解决发电机或变压器的继电保护配置在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将专家系统加入到水电厂中发电机与变压器的管理系统中,能就其出现的故障和继电保护问题进行有效的分析、总结,快速地查找出问题的原因,并制定出解决方案。如果继电保护中出现一些从未见过的故障情况,系统会自动对其进行记录,为下一次解决故障提供准备。

3.4 多功能一体化

当上述技术都得到有效的运用与发展时,实际上就是将一套集多种功能于一体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应用在水电厂的继电保护系统中。该系统能够对水电厂中的发电机和变压器的运作进行实时监测与分析,对其运行的数据和故障信息进行有效的分析及处理,保证及时处理或发现继电保护中的问题。

4 结语

作为水电厂最为重要的两个核心部件――发电机和变压器,对其进行继电保护是非常重要的。但需要注意水电厂不同于火电厂,二者发电机和变压器的连接方式不同,自然发电机和变压器的继电保护配置也不一样。在设计水电厂发电机和变压器的继电保护配置时,要严格遵循其配置的原则,选择合适的配置方式。紧紧跟随时代的脚步,及时地引进现有的科学技术,让水电厂的发电机和变压器的继电保护方式能更好地发挥作用,更好地帮助水电厂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 党晓强,邰能灵,王海田,黄彬.大型水轮发电机定子接地方式及其继电保护的相关问题分析[J].电力自动化设备,2012,(7).

[2] 陈俊,刘洪,严伟,沈全荣.大型水轮发电机组保护若干技术问题探讨[J].水电自动化与大坝监测,2012,(4).

[3] 李小安.水电厂机组及主变压器中的高压真空开关技术的应用[J].水利科技与经济,2011,(10).

[4] 何璐,马力,石爽,路秀丽,何苗,王瀚.大型水电厂厂高变保护配置及整定计算相关问题研究[J].西北水电,2014,(2).

[5] 刘珊,桑振海,石爽,马力.大型水电厂厂用电继电保护系统设计研究[J].电网与清洁能源,2014,(7).

[6] 王喜志.水电站发电机及变压器继电保护的设计原则与配置方案[J].自动化应用,2014,(11).

[7] 赵岳.水电厂发电机、变压器保护特点及配置方法研究[J].建材与装饰,2015,(47).

关键词:基层林业站;天然林保护;生态建设;保护措施;资源保护

中图分类号:F326.2文章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310(2015)12-006-017

近年来,我国现代化工业发展迅速,但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生态环境却遭到了一定的破坏。天然林资源作为生态环境自然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水土保持、动植物生长等具有着重大意义。天然林保护措施的有效实施可以放缓生态环境的恶化,协调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使当前的环境现状得到改善。因此,我们必须不断提升基层林业站水平,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利用,尽量兼顾环境问题和资源保护,做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作。

一、保护天然林资源重要性

1.天然林资源的生物学意义

在实际生活中,天然林资源对于保持生态环境的稳定平衡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首先,天然林中的绿色植被可以有效地吸收空气中存在的有害气体,经过自身的光合作用,释放氧气,净化空气;其次,植物的根系可以很好地保持土壤水分,涵养水源,预防水土流失;最后,天然林中的多种动植物有助于保持土壤的肥力,能够防止土地沙化的出现,对于整个区域乃至全球生态都有着积极作用。

2.天然林资源与动植物的关系

天然林资源除了树木之外,还包含着天然森林中的各种动物,对于维护生态稳定和保护物种的多样性有着重要作用。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城乡经济的快速发展,部分动植物失去了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完善的城市建设在为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严重的挤压到了其他生物的生存空间,迫使许多珍稀物种数目减少甚至灭绝。此外,良好的自然林资源还可以为伴生动植物提供适宜的环境和充足的食物,保证自然林系统的平稳运行。

3.天然林资源对人类社会的积极意义

天然林的重要性不仅仅体现在为动植物提供生存环境,其对于人类社会同样有着重要意义。第二次工业革命后,全球范围内的天然林破坏不断加剧,过度砍伐造成森林资源数量不断减少。由砍伐过度带来的物种灭亡、土地沙漠化和空气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洪水、干旱、泥石流、沙尘暴等自然灾害频繁发生。面对这一情况,保护天然林资源显得更有必要。

4.保护天然林资源的必要性

天然林保护工作是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中的重要步骤,只有做好天然林保护工作,加强对自然资源的全方位管理,才能促进我国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天然林先天具有物种众多、生态体系相对完善的特点,使天然林自身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相对完善的自我调节机制,这与人工林有着巨大的不同。依照我国目前的科技水平,还不能做到全面仔细的认识天然林,因此容易发生对森林资源认识的问题,很可能在不经意间就造成了稀缺物种的死亡。鉴于此,由基层林业站展开对天然林资源保护有着极大的现实意义和充分的必要性。

二、关于保护天然林资源的相关建议

1.加大保护天然林宣传

在我国,大多数天然林的地理位置较远、覆盖面积较广,基层天然林保护工作的推进中有着相当大的难度。因此,基层林业站要加强宣传工作,对天然林附近的居民进行广泛的教育,利用村委会宣传、打标语宣传等基层宣传手段使普通民众意识到天然林保护的重要性。同时,要将宣传内容与居民实际相联系,让人们明白天然林保护与每个人的自身利益息息相关,充分调动人们的积极性,从而促进天然林遭人为破坏的现象减少。此外,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基层林业站工作人员进行学习,保证基层工作人员可以起好带头作用,对中央方针政策进行贯彻落实。

2.完善网络管理体系

在信息水平高速发展的今天,建立完善网络管理有着重大实际意义。由于天然林保护工作本身的复杂性,基层管理存在很大难度。因此,基层林业部门有必要求助上级部门,在上级部门的帮助下建立系统化的网络管理体系,为天然林保护工作的展开夯实体系基础,同时也能方便上级机关对天然林资源的把握。最后,在建立基层林业站时,尽量选择负责任、热爱林业工作的从业者,以提升基层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为保证我国生态环境平衡稳定提供人才支持。

3.在基层林业保护中不断创新

相关部门应在完善网络管理体系的基础上,建立科学的天然林保护制度,在基层林业保护中鼓励创新,尤其是机制创新。通过竞争机制、约束机制、激励机制的建立,提高护林人员的参与积极性,方便上级部门的监管。将现代科学的管理制度引入护林工作第一线。

4.充分发挥基层林业站的关键作用

基层林业站的建立主要是针对当地天然林资源的保护。基层林业站一般位于天然林保护第一线,在工作中具有距离优势和控制优势。因此,在天然林保护工作中,应不断强化基层林业站的工作职能,增强一线护林人员的责任心,争取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的同时兼顾当地经济发展,做到合理管理、科学管理,适应当代林业发展的新要求。

结语:

基层林业站作为保护天然林资源的最前线部门,肩负着落实中央政策,贯彻可持续发展理念的重任。站点工作人员必须加强学习,提高自身认识水平,在思想上重视天然林保护工作,将先进的技术理念引入日常工作当中,并且建立和完善网络管理体系,在基层林业保护中不断创新,使天然林保护工作更加科学、合理,在提高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同时,为人们营造出一个更加适宜的生存环境。

参考文献:

[1] 贾丹丹.基层林业站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现状及建议作者出版源[J].中国科技投资,2013(12)

[2] 胡会峰,刘国华.中国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固碳能力估算[J].生态学报,2013(10)

政府干预和市场调节是环境保护最常用的两种方式。政府通过颁布相关的法律法规如环境目标保护责任制、排污许可制度等对城市环境进行治理,然而,因为地方政府经济发展目标和环保目标相悖,政府的政策干预常常失灵;市场机制有环境税费制度等,但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干扰,这只“看不见的手”也时常失灵,所以,在这两种管理方式的基础上,还应该增加公众参与制度,这样既可以使公众树立环保意识,还能发挥其监督作用,对企业和自身的行为进行约束,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2云管理理念对促进环保工作开展的优势分析

云管理是利用互联网由云计算发展而来的一种现代化的管理模式,现今,云管理在企业中已经得到了很好的运用,是未来企业管理发展中重要工具。由于公众资源具有动态性、分散性和异构性的特点,因而可以把云管理系统的方法和理论用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管理模式的构建,即通过云管理平台,合理地运用相应的公众资源去完成环境保护的目标,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云管理理念下公众参与环保工作效率更高,主要体现在下面几个方面:一是有利于公众进行自我约束,克服参与环境保护时闲散的状态,构建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体系;二是能够更加科学有效地对规模庞大的社会公众进行管理,使其提高完成环境保护目标的速度;三是能够充分利用信息的便捷传递快速解决公众参与环保时出现的多样化问题;四是云管理能够增加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渠道,拓展环保方式;五是使环保理念的宣传范围更广,对公众进行环保专业知识教育。

3云管理理念下公众参与环保创新模式探究

3.1建立完善公众资源分配体系,提高管理效率

公众资源分配体系的建立能够选择合适的公众资源去完成相应的环保任务,提高管理效率。(1)建立公众资源管理机构。政府的环保部门制定相关措施,出台相应管理办法,成立公众资源云管理机构,对公众资源进行管理,并为其指派相应的环保任务,将任务完成情况记录下来。(2)建立公众资源库。公众云资源的来源主要有政府相关部门的资源和社会注册的相关人员。(3)对公众资源云按照特定标准进行分类,便于资源的快捷配置。(4)根据环境问题的差异性确定环保任务。根据不同区域的环境特点、污染状况、治理条件等分解、建立任务,然后赋予任务特定的值,便于任务的分配发放。(5)构建安全可靠的云资源检索系统,设置用户的分级权限,便于相关部门进行资源的检索利用。

3.2利用云管理平台健全公众参与机制

首先,要完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流程,自发对环境行为监督的人可以通过云管理的举办平台对破坏环境的行为向政府反映,由政府对举报人进行嘉奖,对破坏环境的人进行惩罚;对协助政府工作的人员,可以根据其环保任务的完成情况对其进行奖惩。其次,要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提高民众环保工作的参与积极性。可以将绿色消费信用和其他医疗保障等政策挂钩,让群众体会到服务社会的快乐,从而提高环保积极性;最后,还要完善公众反馈机制,让公众对其参与环保活动的效果进行评估,如有不满可申诉,对于公众参与环保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也可以通过云管理平台提出建议。

3.3发挥云管理网络平台的作用,扩展环保的空间、渠道

环保负责人可以借助网络舆论来壮大环境保护运动的参与者队伍,可以借助公众资源云在网络上的影响力,发起如杜绝使用一次性用品等活动,利用网络进行环保宣传。环保人员还可以通过在网络上一些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信息,扩大环保的关注度,让公众增加环保责任感,提高公众参与环保的能力。

4结语

【关键词】变电运行;继电保护;问题研究

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电能消耗的增加,电网运行的安全性与稳定性逐渐成为了供电系统的工作重点,而变电系统的安全与稳定又从根本上决定了整个电网的安全与稳定,鉴于变电系统运行中的继电保护问题直接关系到了系统的运作,这就为我们研究变电中的继电保护问题以及相应的保护策略提供了现实的必要性。

1 变电运行中的继电保护问题

依据设备的负荷以及使用情况,我们可以对变电设备的运行状态进行分类,并根据每一种类别的特点及状态判断其是否存在问题,进而依据问题寻找其产生的原因并采取相关的解决措施。变电设备运行的种类可以划分为:

(1)正常运行的状态,这种状态下的设备处于正常运转的状态,甚至是最佳的工作状态,没有安全隐患的威胁,也没有任何的运作不良的现象;

(2)设备处于大体可以的状态,即设备可以正常运作工作,但是在检修的过程中还是发现了一些隐患以及细小的问题,暂时并不影响设备的正常使用;

(3)设备的状态处于令人担忧的状态,虽然暂时看来设备可以正常运行,但是其存在的隐患,随时可能造成设备的瘫痪,需要使用人员密切的关注;

(4)最后一种状态便是设备处于危险的状态,变现为设备难以正常工作,问题毛病显现,急需要修理与更换。

我们可以依据设备的状态以及产生问题的原因采取不同措施来进行继电的保护分析工作,具体来讲工作人员可以做到的工作包括:

(1)树立整体意识。在继电的保护工作中工作人员应该明确继电保护的不仅仅是某一个设备或是装置,而是整个继电系统,为了保证系统的正常运作以及自动化水平的提高,保护措施的采取需要能够使得一次设备与二次设备有效地结合。

(2)感应式互感器在系统中具有对实际情况以及信息进行采样的作用,每路的采样系统给都使用了双AD系统,数据都通过统一的通道进行输送,极大的降低了设备的故障发生几率,为了实现对于这一重要装置的检测与维护,需要工作人员对于合并数据进行分析,进而推断互感器是否出现了故障,从而提高继电保护的实效性。

(3)为了防止继电系统的故障与瘫痪,新型智能化变电站在实际创建的过程中采用GOOSE网络模式进行数据的传输,断路器与保护之间要使用点对点的传输方式;同时也要保证各个系统的独立性,从而减少系统网络间的相互干扰。

(4)继电系统的工作状态以及工作效率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安装的技术标准以及与环境的想适应性,所以安装时候一定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操作,保证系统的稳定性以及可靠性;此外,系统安装完成后,在使用的过程中也要注意对其进行不间断的检修与保养、维护与更新,定期的将历史数据、实验数据与现时数据进行对比,通过对数据偏差范围的合理性进行鉴别,确定系统是否存在着问题与隐患,同时也需要对保护装置与其他的同类装置进行比较,确定其在结构上是否存在着问题与缺陷,是提高系统安全性的有效手段。

2 变电运行中继电保护策略

变电系统的安全性是保护工作不变的主体与重点,继电保护技术对于提高系统配置的科学水平、网络结构的安全性进而保证整个电网的安全性都有着关键性的意义与作用,需要我们认真研究继电保护的策略。

2.1 主变压器的继电保护策略

主变压器是系统的关键设备,需要对其进行全面的保护与防护,不仅要进行及时的检修还要采取相关的防护技术,为此可以在高低压之间安装性能好、可靠性高的继电保护装置,对其电压进行保护,根据相关的规范以及标准,电压保护设施是以采用双配置的系统,即在配置的时候要保证主、后备一体化的方案能够使得第一套的智能终端与差动保护相对应,第二套的配置系统能够与MU对应,这不仅是因为继电保护装置并不通过SV获取数据,而是通过检测装置直接获得有关电压电流的详细情况,防止了网络对于继电系统的干扰;其次,因为变压器的终端设施不仅要与保护设施相连接,还要与GOOSE网络相连接,从而可以保证保护设施故障的时候,操作系统能够对其进行智能控制,进而保证整个继电系统的正常运行。

2.2 线路的继电保护策略

在线路系统的保护过程中,需要将测控与保护结合进行,使用单套间隔的配置来进行,同样也需要与GOOSE 网络进行连接,通过断路器的直接采样来保证系统对其的实时监控。线路继电的保护装置也需要与合并单元、智能终端进行串联,并通过互感器输送电流信号,合并单元会对输送进来的数据进行打包处理,再通过光纤控制信号的传输。

2.3 母线的继电保护策略

母线是整个系统线路的骨干,一旦发生事故,将会使得整个线路系统发生瘫痪,影响系统的正常运行,这就需要做好主线的防护工作。母线继电保护策略与线路保护策略具有相通相似之处,即都采用了单套式的配置进行保护,有利于将保护设施与监控系统进行集成;不同之处表现为对母线的继电防护主要采用分布式的设计方法,同时其保护结构也更加的简单,并且母线的继电保护系统具有差错的自检与自动处理功能,能够及时的发现系统中的隐患。

通过以上的分析与总结,我们可以看出不同的系统具有不同的继电保护方案,但都无一例外的引进了计算机技术与先进的通信技术,提高了继电保护的自动化水平,提高了继电保护的可靠性与反应速度,进而提高了变电系统的安全性。

3 结语

变电系统运行中的继电保护问题涉及到了整个电网的正常运行,其可靠性与安全性对于电网的稳定性有着关键意义与作用,通过以上的分析与论述,我们可以看出变电运行中的管理工作人员不仅需要保证自身的安全,更需要使用相关技术与知识,保证变电继电保护工作的有效性,进而保证整个电网的正常运行。

本文对于继电保护的相关策略进行了简单的论述,仅供相关人士参考使用,我们相信随着电力行业的发展以及计算机技术的不断突破,变电运行中的继电保护技术必将得到提升,保护水平也将会不断提高。

参考文献:

[1]宫世宽.变电运行中的继电保护问题解析[M].科技创业家,2014(02).

【 关键词 】 数据库;加密系统

Design and Implementation of Database Encryption System

Zhang Zhan-xiao

(Hubei Unversity of Technology HubeiWuhan 430068)

【 Abstract 】 The wide application of Internet has penetrated into all walks of life, the database security is more and more attention.Currently rely on the traditional database itself security mechanisms cannot protect our database securitily.We need do a data security layer based on the database itself security mechanism, further the protection of database security.This paper introduced the necessity of database encryption, analysis of database encryption system.After reading this article, readers have a deeper understanding of the database encryption techniques.

【 Keywords 】 database; encrypt system

1 引言

在21世纪网络信息迅速发展的今天,数据库成为信息系统中关键的资源。目前大多数系统都使用到数据库,企业中的企业管理系统,校园中的校园信息系统等。目前大多数企业高校关注的是网络安全和操作系统的安全。企业中设置了专门的网络安全管理员,校园中有网络中心对校园网络进行安全维护。但是数据库的安全关注度不够。

虽然数据库本身有自己的安全机制,但是那些安全机制远远不够,特别是对企业,如金融行业,保险行业,电信行业等行业中的数据库,仅仅依赖数据库产品本身的安全机制不能够很好的保障数据库信息的安全。我们需要在数据库安全机制之上进行更进一步的加密,防止泄露机密数据或敏感数据,增强数据库的安全性。

2 数据库加密系统的必要性

数据库系统的安全策略是个很大的范畴,它包括物理控制、操作系统安全及数据库管理构成的一个整体安全策略。如图1所示。

这是传统的数据库系统本身的安全保护机制。物理控制即对数据库进行物理存储介质的备份,包含多久备份一次,用何种媒介备份,备份物存放位置等等方面。操作系统安全即数据库依赖的操作系统层的安全保障。数据库管理方面指的是数据库本身对数据的保护。但是传统意义上的这些安全策略保护并不能完全解决数据库的安全问题。

首先,由于大部分数据库中的数据除了密码字段外,其他字段均以明文形式存在,而且数据库中的数据都是可以进行读写的,非法用户一旦进入数据库中,便可以对数据库中的任何数据进行窃取。而且可以通过线程/进程或文件、磁盘区及内存区窃取数据库中的内容。

其次,在物理控制环节,需要定期的对数据库的数据进行备份,备份出来的文件同样存在失密的可能。

第三,数据库中的数据在网络传输过程中如果不进行加密,都以明文形式存在或者只是进行网络传输加密,一旦破解了网络传输加密协议,同样很难保障数据的安全。

第四,由于原始数据可能被非法侵入者篡改,很难保证原始数据的可信度。

一个较为实际的解决方案是使用加密的方法来强化数据的安全,即在数据库安全控制层次中增加第四层—数据加密层。加密后的数据库中的数据以密文的形式存在,只有通过合法的密钥才能被解密,这样就消除了数据失密的可能。同时,由于非法入侵者没有密钥无法修改数据,数据的完整性也得到了保证。

3 数据库加密系统层次结构

我们的数据库加密系统将对数据库起到保护的作用,是数据库的一个外层工具。本系统有三层保护结构,分别是用户登录保护、权限识别保护、数据加密保护三层数据库加密。如图2所示。

3.1 登录保护实现

主要功能是验证用户身份的合法性,只有拥有合法的登录账号(连同口令)才能向数据库注册,使用数据库系统中的一些资源。

3.2 权限保护实现

功能是验证用户权限。根据用户要操作对象的不同,进行权限识别。对没有权限的用户限制访问。模型中在授权时,只有用户安全级别标记高于角色的安全级别标记时,并且用户的安全范围标记包含或相等于角色的安全范围标记时,才能授予用户该“读”角色;只有用户安全级别标记低于角色的安全级别标记,并且用户的安全范围被包含于或等于角色的安全范围标记时,才能授予用户该“写”角色。

3.3 数据加密

该功能主要是密码系统和密钥管理的数据加密层,这级安全措施通过将原始数据转换成不可直接读取的加密形式,使得数据的保密性、防篡改及可靠性都得到了保证。

关键字:个人信息 网络安全 法律保护

引言

在我国,法学界在21世纪初启动了对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立法研究,出现了一些有影响力的学术成果,包括齐爱民先生拟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示范法草案学者建议稿》和周华汉先生所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及立法研究报告》,这写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提供了有益参考。但我国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却始终未出台,缺少基本法的支撑,对网络上个人信息保护也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基于我国的现状,不断对网络个人信息保护展开探索性研究,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

一、我国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分析

我国法律并未直接明确规定网络隐私权的概念,有关隐私权的规定也只是散见于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就此所作的司法解释之中。

(一)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不足

当前我国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十分分散,尚未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仅在隐私权的范畴下进行研究和保护,也就是说我国法律体系中没有关于个人信息权的概念,二是将其置于个人名誉、个人隐私权之下进行规定和保护,其保护的依据也主要来自民法中关于人格、名誉、隐私、侵权等相关法律条文之中,尚未出台一部完整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这势必会给个人信息权保护带来种种困难。也对个人信息权的保护提出了挑战,尽管为适应社会发展和个人信息权利保护的需要,我国逐渐开始了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研究和探索。2005年出台了《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标志着我国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上了一个新的历史台阶。随后2009年《侵权责任法》的出台,明确规定了隐私权的概念,弥补了《民法通则》的不足。《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明确了隐私权的法律属性,明确规定了具体人格权的民事权益也要受到该法的调整,这条规定把个人信息的权益也包括在内,为个人信息的保护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另外,散见于行政法规、单行法规以及一些地方性法规中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但相比日益增长的个人信息受侵害现象仍然比较滞后,不能及时全面地保护个人信息权利,因此,需要进行全面整合,制定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从而全面解决个人信息保护问题。

(二)互联网行业自律上的不足

行业自律向来是调整行业规范的重要手段,个人信息的保护也不例外。目前我国主要是通过互联网自律组织及其网络运营公司的隐私政策来保护个人信息。2002年3月26日,中国互联网协会正式颁布《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对我国互联网自律相关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中国移动、中国联通、新雅虎等130多家网络公司签署了该项协议,并颁布了自己的隐私政策,为网络用户的网上个人信息安全提供了保障。2004年12月21日,在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的推动之下,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正式成立了"中国电子商务诚信联盟"并制定了《中国电子商务诚信公约》,该公约共有条款,其中第二条就涉及消费者的隐私保护,该条款规定:"加强消费者隐私权管理,确保消费者各种信息和资料得到安全保护。2008年2月,央视网、新华网及人民网等媒体成立了"中国互联网视听节目联盟"并签署《中国互联网视听服务自律协议》另外,许多地方政府也在着手推动制定地方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政策和法规。

虽然我国互联网行业对个人隐私及网络个人信息的保护做出了许多努力,成立了许多行业自律组织,签署了许多公约,但由于网络的技术性和复杂性及发展的迅速性,我国现行法律遭到了严厉冲击,公民网络个人信息的保护困难重重。

二、网络个人信息被保护的必要性及迫切性

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个人信息的传递和处理变得更加辩解。个人信息除了自身的人格利益,其中蕴含的经济价值促使个人信息在网络环境下被不当收集、甚至恶意使用。这给人们日常生活带来极大困扰的同时,也使人们对自己生存的环境产生顾虑,从而极大的限制了个人信息的自由流通。为了有效规范个人信息的自由流通,建立个人信息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保护个人人格尊严的需要

个人尊严是自然人对自身价值的认知以及在社会中所享有的尊重。但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参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我们在享受网络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会在一定程度上付出代价,人格尊严极有可能受到侵害。判断自然人人格尊严是否受到损害,不仅要从主观方面考虑,还要从客观角度考量其在社会上应享有的基本尊重是否被贬低。如今,网络个人信息被滥用的想想比比皆是,随时可能发生的"人肉搜索"是对人格尊严的严重损害,不仅对受害人的主观感受造成极大的伤害,也严重贬低了受害人周围环境对其的损害。网络个人信息中的大部分内容与自然人的人格尊严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通过其可以准确识别出特定的自然人。因此,制定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规制网络个人信息的滥用,对于自然人的人格尊严的保障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保护个人财产权益的需要

网络个人信息的收集、交换、传播和利用已然成为商家逐利的工具,商家在交易过程中发现将已收集的个人信息进行特征化的归类即可极大提升其商业价值。在这种利益的驱动下,个人信息交易将成为一种重要的商业形式而变得普及。

尽管我们承认个人信息中所蕴含的经济价值,但是,我国的现行立法尚未认可个人信息作为一种财产权而存在。因此,自然人对其个人信息的财产利益并不享受权利,而商家却在这种情形下可以擅自收集、使用、甚至买卖个人信息,只要不涉及隐私部分,现行法律就很难对这些个人隐私滥用的行为作出评价,进而对个人信息的主体进行保护。即使有时涉及隐私部分,也只需向个人信息的主体支付数额有限的精神损害赔偿。这就导致了个人信息主体无法主张自己的权利的同时,商家不仅享有个人西诺西的使用价值,而且还拥有了个人信息的交换价值,造成极大的不公平。

三、网络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

(一)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

权利只有通过立法的途径,才能真正得到有效的保护。虽然我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个人信息保护有所涉及,但这些规定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是不充分的,可操作性也不强,很难全面、准确、及时地对个人信息侵害进行保护。为此,应当尽快 颁布《个人信息保护法》,从法律角度确认个人信息权,明确规定网络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 通过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将个人信息权作为一种独立的权利来保护,清晰界定个人信息的范围内容及收集使用的原则等,规定对个人信息受到侵害的责任认定以及救济方式。

在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时候,首先应当解决立法模式的选择问题。目前,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德国为代表的统一立法模式,另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分散式立法模式。国内有学者认为,德国统一立法的模式比较适合我国国情,它不仅有利于隐私权在专门法律中得到确认,也有利于政府信息公开在保护个人信息的前提下得到完善。但这两种制度的存在和运行各有优点和缺陷,不能一概而论。这与一定时期的社会背景、 历史文化有关。我国的立法模式选择,应当吸收其有效的经验,作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制度设计,应当将法律规制和行业自律结合起来,实现个人信息的全面保护,促进网络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加强行业自律机制建设

法律的发展往往滞后于社会的发展,在网络领域,这一现象显得更为明显。网络技术快速发展,法律的更新势必跟不上技术的发展,更何况在当前我国尚未出台一部关于个人信息的保护法,行业自律在保护个人信息方面显得尤为重要。以美国为代表的行业自律模式是保护隐私权的重要模式,其通过建设性的行业指导、网络隐私认证计划、行业自身网络隐私保护、自律规范政策等方式来规范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交易等方面的网络个人信息侵权行为,以达到保护网络个人信息的目的。由于行业的不同特点,有时候行业内部的自律机制较法律显得更为奏效。通过行业内部的隐私政策来保护个人信息,使得信息伦理成为一种行为规范。通过制定法律来调整网络领域的个人侵权现象,有时候显得较为僵硬,难以适应快速发展的社会现实。 行业自律机制的另一个重要的优势是行业自律较其他方法更具有针对性, 这使得保护个人信息能有的放矢,更为有效。此外,行业组织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在各项措施的制定、实施和解释方面可以降低大量的成本。因此,在当前《个人信息保护法》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发挥行业自律机制的作用尤为重要,制定个人信息行业标准,健全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以约束行业成员自觉遵守行业规范,这对个人信息保护将是一种较为有效的保护方式。

(三)个人信息侵权法保护和财产权保护应并行

个人信息背后有其独特的人格利益,往往表现为一定的财产利益,侵害个人信息权将会给权利主体带来一定的利益损害。《侵权行为法》把保护个人信息纳入了调整范围,这是对受害人予以侵权法上的救济,对于网络个人信息的侵权行为应当适用侵权行为法中的责任承担方式,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责任承担方式。但个人信息的侵权行为法保护只是消极的保护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因此,不利于权利主体积极地行使权利和促进信息产业的发展。个人信息背后所蕴含的是一种人格利益,同时这种人格利益将会给权利主体带来巨大的财产权利益。仅仅将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侵权法保护,受害人便无法得到因侵犯个人信息而导致的财产损失的弥补,同时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采取一种财产权保护,符合现代经济学的观点和思想。因此,对网络个人信息权的保护实行侵权法保护和财产权保护的双轨制,全面保护个人信息。

(四)正确处理信息的自由流通和合理保护的关系

个人信息的保护是出于法律秩序的要求,同时对法律秩序的要求并不意味着个人信息的完全封存和不流动不使用。 在现代信息社会中,信息的传播和流动将会给当事人带来巨大的财产利益,因此我们要倡导信息的自由流动,以实现信息的效用。从表面上看,个人信息的保护和个人信息的流动存在着矛盾,但两者并非不可调和。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能够提高人们对网络信息的安全感和信心,同时也能够促使更多的人进入到信息流通领域进行信息交流,促成信息的利益最大化。因此,个人信息流通和保护是相辅相成的,应当权衡信息流通与信息保护的关系,制定恰当的信息保护范围,对个人信息进行合理保护。

参考文献:

[1] 李晓巍.个人信息保护的民事立法探析[J].法制与经济,2011(5)

[2] 齐爱民.论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J].苏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

[3] 刘善敏,刘争先.论网络时代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J].法制与社会,2007(7)

[4] 任小兴.论我国网络空间个人信息保护的不足与完善[J].安康学院学报,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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